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院考試管理制度,引導同學在考取研究生、公務員、從事管理工作、自主創(chuàng)業(yè)、出國留學等方面進行發(fā)展,使考試能更為有效的檢驗同學們的學習成果,我處進一步規(guī)范緩考管理制度,具體如下:
一、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緩考。
1.因公申請緩考:當學生因公無法按時參加學校組織的正常考試時(如代表我院參加重大賽事、重要文體活動、會議及其他社會活動等),經(jīng)學生提出申請,由學生處審核通過后,教務處審批同意,方可辦理緩考手續(xù)。
2.因病、因傷申請緩考:原則上只同意因病或受傷住院學生,臥床不起或因病、受傷確實無法參加考試的學生提出緩考申請,提出申請時需出具校醫(yī)院醫(yī)師簽字的病假證明,并寫明建議休假天數(shù)。超出建議休假時間的考試不予辦理緩考。
3.探病、奔喪:直系親屬如病危、病故,需將病危通知書或死亡證明書作為緩考申請證明材料。其他親屬病危、病故不作為申請緩考理由。
4.如學生學習成績優(yōu)良,確因參加研究生考試或其他招聘考試與學校組織的結業(yè)考試時間沖突時,可允許申請緩考。
二、學生緩考申請,除身體原因外,至少考前三天提出。申請緩考需說明原由、科目及考試時間,并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送學生處審核并簽署意見后,持申請書到教務處教務科(文法樓211)領取《緩考申請單》,按表中規(guī)定程序進行審批。如因特殊原因本人不能親自辦理的,應委托他人代為辦理?荚囈堰^申請無效,不予受理。
三、各審批人須認真審核學生的申請原因,嚴格按制度要求審批,并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對因學生個人原因輔導員須嚴格控制特殊原因緩考。
四、緩考于下學期開學初正常補考同時進行;緩考不及格無補考;因病、因傷辦理緩考者,該課程成績按緩考實際成績進行記分;其它原因緩考者,成績低于60分,以實際成績計;成績高于60分,一律以60分計。
五、對沒有緩考證明或提出申報尚未取得批準同意、擅自不參加考試的學生,根據(jù)《西北大學現(xiàn)代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按曠考論處。
西北大學現(xiàn)代學院教務處
2010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