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論做人》一文中曾提出,做人的高下主要是看做人的四項基本原則堅持的如何。而責任,正是這四項基本原則中比較外在,也較易于表現(xiàn)出來的一個原則。那么,什么是責任呢?按照通常的說法就是,在人與外界發(fā)生聯(lián)系后,人自身對外界(人、事、社會、組織、歷史、世界等)應承擔的義務,必須去做的份內事。
既如此,責任之于人有何意義?假如人與責任無關,人性不是更自由、更舒展嗎?事實恰恰相反,如果人真的與責任無關,肯定連生存都會成為問題,又能談何自由與舒展!本文擬就此入筆對責任問題展開一些討論。
首先,我們看到責任對于人生有著不可回避的必然性。對此我們可以直觀地從人的一生中很容易看出責任與人生的密切關聯(lián)。一個人從一生下來,馬上就享受到了父母的責任——養(yǎng)育。再大點,在家庭之外,更多了社會對一個人成長不可或缺的各種責任——如生活與安全保障、受教育機會等。直到就業(yè)時,仍能享受到社會和國家的責任——安置。如果一個人出生后就缺乏這些來自各方面的責任關系,這個人的生存和成長必定是個未知數(shù),其他的一切也就無從談起。
其次,我們還應該了解到責任關系的幾種基本類型。在人的多種責任關系中,人與人的責任關系是最重要、最基本的關系。深入分析這些關系,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這些關系具有一種由近及遠、由親到非親、由本能到半契約再到契約等的順序特點。我們也可以按照這些特點將責任關系概括地分成本能型、半契約型和契約型這樣的一些責任關系類型。
本能責任在動物界表現(xiàn)得特別突出,如人們常說的“虎毒不食子、鱷兇也護幼”等現(xiàn)象。正是這種本能責任,保證了種群的繁衍生息。在人類,除過本能責任外,更衍生出獨具特色的半契約和契約責任關系。前者主要存在于直系親緣關系中,后者則是遠親或非親關系中最重要的責任關系形式。分析一下社會發(fā)展史,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隨著社會的進步,人類責任關系的各種形式比重也正由本能型向半契約型、契約型過渡傾斜。在原始氏族社會和封建宗法社會里,本能和半契約責任即親緣責任關系基本上占據(jù)著主導的地位,而進入到現(xiàn)代社會后,契約關系卻越來越顯得重要。正是由于這種責任關系的存在才維系著血緣關系以外的人類的各種責任關系。
分清責任關系的類型,為我們探究各種責任關系的本質提供了前提條件。我們說,本能責任是一種先天的、單向的,以單方面付出為特點的責任關系。而半契約和契約責任關系則是一種與上述本能責任關系根本不同的另類責任關系,即它是后天的、雙向的,交換式的或協(xié)同式的相依關系。本文著重討論人類責任關系中的契約關系即具有交換或協(xié)同性質的責任關系。
為什么說契約責任關系的本質是一種交換或協(xié)同式關系呢?因為這種責任的落實實際上體現(xiàn)為給對方以付出。而契約關系本身,就隱含了“有付出就應有回報”這樣的本質特征。而這種付出與回報就是一種交換關系。有時,交換關系可以不明顯,但卻對責任關系的雙方都有好處,這就是一種協(xié)同關系。
如果責任的雙方脫離了這種交換或協(xié)同關系,不是出于本能,就是出于崇高。而一旦達到崇高的道德境界,就已經從責任關系中升華,而不屬于責任關系范疇了。
因而,就責任關系而言,肯定是存在著交換或協(xié)同性質的。對此我們似乎并不難理解與接受。問題在于,此種交換與協(xié)同的關系卻恒定存在著不對稱性(如空間不對稱、時間不對稱)。所以,責任的實施,往往在當時表現(xiàn)為一種付出,即所謂“盡”,“盡責任”。而且,這種付出還是必須的,并不含有“當時交換”或“協(xié)同”的特征。當然,也不含有“永久不交換”的特征。如果責任雙方能“當時交換”或發(fā)生協(xié)同作用,那就不存在本文意義上的責任問題,而存在的問題無非是是否平等、等值,是否如交換時給對方承諾的那樣。從另一個角度分析,如果責任雙方含有“永久不交換”的特征。那就應歸于本文前述的那樣,屬于崇高的道德境界,從而脫離了一般的責任關系。
由此可見,責任關系的特征既不是“當時交換”也不是“永久不交換”,而是一種“適時交換”的關系。而這種“適時交換”常常表現(xiàn)為非對稱性的“回報性付出”和“預支性付出”。當然,在階段性強的事物中,回報和預支的階段性付出也表現(xiàn)的比較明顯,比如在直系親緣關系中,除過那部分本能責任外,還存在著部分的契約責任,從這部分責任中我們可以看出,對子女的養(yǎng)育是父母的預支性付出,而對父母的贍養(yǎng)則是子女的回報性付出。在那些階段性不明顯的事物中,回報與預支是此起彼伏、此伏彼起的互動過程。也就是回報中有預支,預支中有回報,呈現(xiàn)一種螺旋式發(fā)展狀況。
事實上,由于責任關系的非對稱性和難以“當時交換”,就越發(fā)顯出責任的重要性和它的本質意義了。因為,人與人的關系中,有些是可以“當時交換”的,此時,責任并不顯其重要,而大量情況下,卻往往是難以“當時交換”的,這時,就必須要有一種能夠妥善處理人與人之間這種不能“當時交換”時的關系問題。因為許多事物如能“當時交換”,則容易達成一種共識與平衡,而一旦過后回報,則往往會成為問題。這就自然而然地導出了責任關系的必要性和與人生的密切關聯(lián)。正是因為不能“當時交換”,才需要一種責任契約來約束對方,否則責任一方的當時付出就會成為一種犧牲,雖然在本能型責任關系中這種犧牲是必要的,但在半契約和契約責任關系中如果仍然依賴這種犧牲,人與人之間就會出現(xiàn)大量的不公平,并由此而嚴重抑制責任關系中責任一方實施預支性或回報性付出的積極性,這樣的惡果不僅使懶惰和無所作為彌漫于社會,而且還將導致整個社會成員相互關系的嚴重紊亂。
由于這種不能“當時交換”的責任關系現(xiàn)象極為普遍地存在于非對稱性契約關系中,“盡責任”的義務才表現(xiàn)得極其重要和神圣。這種責任在我們處理個人與組織的關系時,尤其具有非常實際的意義。一個人加盟于某一組織,首先該組織有責任提供生活保障和工作條件,這是預支性付出。而這個人在得到了這些預支條件后自然就有義務為某組織服務,這就是回報性付出,由于這兩種付出都具有“非當時交換”的特征,責任的本質意義才突顯了出來。而有關盡責任中的各種亂端,也都是因為責任雙方所具有的不對稱性而發(fā)生。
我們經?吹,某組織對某個人預支了一點付出,但此人在后來的工作中卻為組織回報了較大的業(yè)績。此時此情此景,往往盡責任的道德境界的高下就表現(xiàn)了出來。個人道德境界高的,就會認為這是自己應該做的,因為組織給自己預支付出時,并沒有預期的業(yè)績出現(xiàn),這其實是暗含了風險投資的成份在內的。在這種心態(tài)的導引下,該人一定仍會為組織盡職盡責,這就表現(xiàn)為“有良心”的道德境界。當然,也有一些人恰恰相反,會用后來的業(yè)績反過去計算以前的預支性付出是否適當。這種情況下責任的回報方就會出現(xiàn)一些心理不平衡。此時,其中有一些人會采取不正當?shù)氖侄巫晕已a償。如此,這些人就自然滑向了“無良心”的道德境界。
那么,在責任一方實施了預支性付出后,如果責任的另一方后來的回報性付出較大時,回報方是否有道理要求追加以前的預支性付出?答案無疑是否定的。因為這一要求本身就缺乏正當性和合理性。這不僅僅是因為責任一方實施預支性付出時,當時就承擔了預支后可能無所收獲的“投資風險”,而且在一般的情況下,預支付出時實在難以將未來可能的回報額計算進去(提前有明確任務定額者除外),因為這種回報不僅處于兩可之間,也因為間隔時間較長,實際也很難計算清楚。既然這種預支與回報不能進行切實可行的核算比較,也就難以確定事后補償?shù)念~度,不能確定額度的事物本身就不應存在,所以事后補償?shù)膯栴}實際就是不成問題的問題。
當然,預支方根據(jù)回報方的回報性付出的超值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也是可以的,但回報方卻不應視這種獎勵是必須的,而且應達到一個假定的量。如果回報方產生出這種意識,那就將自己擺在了索取預支補償?shù)臒o理之境。這必然會引致一些不必要的麻煩與事端。
有人會說,如果我給對方回報了遠遠超過對方給我的預支性付出,而我不索取,不是吃虧了嗎?當然,從眼前看,似乎是吃虧了,但是這里有兩個關口要欲索取者通過,第一就是“道”的關口,即“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的“道”。 “道”是維護社會成員各種利益的基本準則,如果一方預支付出時,另一方對此完全接受,實際該方就等于承認了當時預支時的狀況,如果回報失敗,預支方自然是無所收益,而此時回報方并未承擔相應風險。同樣,如果回報成功,預支方就會有較大的收益,回報方如果只依成功不看失敗進行索取,顯然就是一種不守“道”的行為。第二就是“德”的關口,對此,我們的人文傳統(tǒng)精神早就有明言相告:“滴水之恩當涌泉相報”,雖然這是一種藝術夸張,但也基本反映了預支性付出與回報性付出之間正常情況時應該是一種什么樣的比重。假如有人因回報性付出遠遠大于預支性付出時提出追加補償,按照國人的傳統(tǒng)美德精神,無疑就會給他(她)們的品德形象抹黑。面對這兩個關口,明智者一般是不愿逾越的,他(她)們基本上保持了一種良好的道德境界,而另一些人為了一些眼前利益則會冒這個道德風險。
那么,不冒這個道德風險,堅守自己的道德責任,對堅守者來說最終會有什么樣的影響?答案是明晰的,一般來說,對眼前利益可能會有一些負面影響,而就長遠利益來看,則肯定會有較大的正面影響。因為一個人能在這個關鍵時候堅守公認的“道” “德”準則,則無疑會給自己樹立起良好的信義品牌,這種品牌的價值是遠遠大于一時一地的物質價值的。而且這種品牌價值最終也會轉化成超值物質價值。相反,如果一個人不守住一定的責任道德原則,貪圖一時一地的眼前蠅頭小利,那他(她)必然會因損害了自己的信義品牌而損失長遠的更大的利益。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堅持做人原則中的責任原則,對我們每個人的人生活動不但是必然的,也是必須的。這不僅是我們的傳統(tǒng)美德,也更是現(xiàn)代社會中人與人相處的基本準則,守住了它,我們就為自己創(chuàng)造了生活充實、家庭美滿、工作順利、事業(yè)有成的基本條件,我們的人生道路也將會由此而變得更加順暢、通達。
(本文是作者于1999年應某經濟類報刊的約稿所寫的專欄文章)
|